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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民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公安机关移送批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不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或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和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检举、申诉、自首。承办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各级党委的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的贯彻执行。 

          (12)、办理市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和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1、积极投入平安昆明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的期盼,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今年1-10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952人,同比上升9.9%,提起公诉11903人,同比上升19.1%。坚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介入喻泰然间谍案,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喻泰然。保持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惩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批准逮捕30人,提起公诉21人。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1215人,提起公诉1563人。突出打击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3063人,提起公诉3322人。依法惩治涉枪涉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批准逮捕152人,提起公诉2585人。坚持不懈地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涉毒犯罪,批准逮捕1333人,提起公诉1483人。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95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449人。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集中力量办理“10·14”“泛亚有色”“e租宝”等涉众型重大案件,严防群体性事件风险发酵聚集,全力做好维稳防控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包案责任制、带案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加强控申接待窗口建设,层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审查处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2665件次,引导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开展检察环节刑事司法救助,向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金107.1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在宜良、石林、安宁等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昆明市检察院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荣誉称号。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分析,在检察环节推进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维稳工作。深化“法律七进”法治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制定并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广泛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强化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管398人,纠正漏管96人,收监执行2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专人办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特殊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125名涉罪轻微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联合公安机关、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启动“校园欺凌预防与应对”系列宣讲活动,走进昆明市十余所学校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制度,创建的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五年回访帮教机制、向日葵青春课堂、“春蕊工作室”等未检工作品牌效果明显,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昆明市检察院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2、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着力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牢记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持续保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注重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今年1-10月,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67件360人,同比分别上升29%和32.4%。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亿元。 

          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27件284人,同比分别上升41.9%和36.5%。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大案160件,占立案总件数的70.5%;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3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3.4%。如查办了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陈振德(正处级)、昆明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郭松(正处级)、昆明高新区国资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方晓(副处级)涉嫌受贿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围猎干部、主动行贿、情节恶劣的行贿犯罪,立案侦查行贿类犯罪案件69件70人。 

          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案件40件76人,同比分别上升8.1%和46.2%。其中,立办重特大案件35人,县处级以上要案7人。依法查处晋宁县富有村“10·14”事件背后存在的渎职犯罪,对东川区委书记张之亮(副厅级)、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岳为民(正处级)、晋宁县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徐(副处级)、怒江州副州长、公安局长王伟(副厅级)4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立案侦查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110人。如查处了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块河村委会主任杨朝华等五人贪污征地补偿款291万元、“两区”管委会转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钱永刚等四人私分医保基金246万元等一批“小官巨贪”的案件。加大对扶贫开发的司法保障力度,重点围绕农村危房改造、产业项目资金扶持、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扶贫领域,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职务犯罪48人。紧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30人。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开展预防调查,形成调查报告71份,完成犯罪分析报告66份,发出检察建议57份,帮助完善内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开展扶贫惠农领域、非公经济领域专项预防和中石油云南炼化项目、柴石滩水库灌区工程等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预防,加强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深化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深入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开展巡回宣讲1064场次、受教育4万余人次。提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75670次,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192个单位或个人被禁止市场准入。认真撰写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剖析发案特点,提出对策建议,为两级党委推进反腐倡廉提供决策参考。昆明市检察院撰写的2016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报告得到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程连元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重要批示。 

          3、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着力维护法治权威 

          牢牢把握检察职能定位,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强化检察监督,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防线。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2341人、不起诉258人。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为重点,监督立案332件384人,监督撤案106件122人。主动与市依法治市办、市食安委等联系对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录入案件42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1人。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为重点,纠正漏捕335人,纠正漏诉29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521件次。完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强化侦捕衔接。通过巡回检察监督、建立片区检察官等形式,稳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促进公安派出所依法规范执法。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方面,以监督纠正量刑畸重畸轻、审判活动违法等问题为重点,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5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34件。切实加强对刑事裁判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3740人,法院采纳2272人,采纳率为60.7%。推行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增强庭审指控效果。推进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模式,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1904件,提高司法效率。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针对监管制度不落实、执法不规范以及监管隐患和漏洞制发《检察建议》126件,均已回复整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83件,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和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步监督,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案件5314件,审查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裁定、决定1725件,经审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799件。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37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认真履行日常监督职能的同时,严肃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8件17人。云南省第一监狱罪犯张林苍脱逃后,迅速成立“5.02专案组”,及时介入并全力开展脱逃事故调查工作,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查办2人。以达标创建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检察室为抓手,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在31个派驻检察室中有26个检察室入围二级规范化检察室、5个检察室候评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晋宁区看守所检察室被省检察院推荐为全国示范检察室。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监督案件205件,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加强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纠正违法情形200件。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探索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开展监督,发出检察建议(含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218件,行政机关采纳并纠正169件。深化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7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6件,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1件,行政机关整改或明显整改57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4件,法院开庭审理11件,已判决10件,均判令检察机关胜诉。促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办理环境资源领域诉前程序案件53件,起诉10件,督促修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076.39亩,整治污染土地550余亩,关停1家、整治4家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案值62.51万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诉前程序案件24件,起诉4件,督促政府机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7份,涉及土地141.67亩,合同金额4177.57万元,促成追回国土出让金3836.48万元;办理国有资产保护领域诉前程序案件10件,促成收回国家税款、财政补贴资金等261.43万元。安宁市检察院办理的安宁市国土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官渡区检察院办理的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西山区检察院起诉该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怠于履职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盘龙区检察院起诉该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案被选为全省优秀案例。 

          4、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力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紧密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新变化,着力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共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偷税逃税、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581人, 提起公诉587人。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等犯罪嫌疑人308人, 提起公诉487人。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批捕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48人,提起公诉103人。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建立办理企业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款物,慎重把握办案时间节点,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共批准逮捕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嫌疑人40人,提起公诉53人。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依法批准逮捕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7人,提起公诉160人。针对办理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督促恢复绿色生态环境。依法办理“寻甸先锋化工厂污染环境”案件,批准逮捕3名犯罪嫌疑人。 

          5、着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激发检察工作活力 

          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内容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人员分类管理全部到位,根据上级的改革精神,按照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分别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46%以上、15%以内的比例进行人员分类。全市检察机关在试点工作中按政法专项编制37%的标准,共遴选入额检察官455人,现已全部配置在办案一线。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全市两级院组建办案组387个,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健全办案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绩考评、错案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加强检察官履职监督,确保权责明晰、权责相当。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方面,通过协调财政、人社等部门,逐步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全市两级院员额检察官的等级工资套改工作已完成。准确摸清人员机构编制,办公办案经费,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情况底数,积极促进经费资产顺利纳入省级统一管理。人员统管工作中,坚持接受同级党委和政法委领导,除检察长外,全市检察人员干管权限仍由同级党委按照权限审批,人大依照程序任免,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程序性信息15508件,发布法律文书  4924份,发布重大案件信息690条。开展“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活动,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沟通、零距离接触,让公众深入了解检察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推进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检察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将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给已绑定案件的律师、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等,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主动接受监督制约。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两会”期间派员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和讨论检察院工作报告,征询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办理昆明市人大、政协转来代表委员建议、提案8件,1件为主办件,其余均为协办件,并答复两会上代表意见2件。接受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昆明市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的视察,认真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首次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的85名人民监督员正式走上监督岗位开始履职。共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50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44件,不同意6件。积极主动邀请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各种活动,扩大特约检察员参与检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让特约检察员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6、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按照“五个过硬”要求, 不断提高素质能力,夯实检察工作基层基础。 

          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部门学习等制度,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检察宣传、检察文化、爱民实践等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坚守职业良知。突出正面引导,宣传和培育先进典型,激励和带动广大检察人员见贤思齐、敬业奉献,7人被评为“全省先进检察人员”、1人被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1人被评为“2016年度云南十大法治新闻人物”、1人荣获“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  

          深化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健全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责任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个人。坚持在重大节假日开展检务督察,对执行纪律禁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深入开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整治工作,持续开展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聚焦中心,突出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平台”,扎实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健全系统内巡察制度,对西山区、嵩明县检察院开展巡察,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积极运用“四种形态”,坚持关口前移,对检察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今年昆明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违纪违法举报线索19件,运用谈话函询4件,立案4件,了结11件。 

          深化专业素能建设。深化全员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参加素能培训,专题学习政策理论、大数据、检察业务、国学经典等内容,提升综合素质。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探索开展业务实训、网络视频培训,推行案例式教学,开展精品案例、听庭评议、案件评查等活动。检察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明显提升,多项业务工作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昆明市检察院案管办被省检察院评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优秀单位、侦监处被表彰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先进集体。 

          推进基层检察院“八化”建设。以开展“八化”建设为目标,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落实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和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检察院建设目标责任制,促进基层检察院全面发展。五华、盘龙、官渡等6家基层检察院分别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安宁市检察院荣获首届“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提名奖,西山、石林等4家基层检察院荣获“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积极开展对口援藏工作,帮助德钦县检察院解决经费、装备方面的困难,选派业务骨干到德钦县检察院实地指导和参与案件办理。 

          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与昆明市检察院迎接全国文明单位复核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及时安排部署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单位复核工作,对照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文明单位复核工作的指标体系,将文明创建的各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开展“创文”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劝阻不文明行为、参与社区卫生整治、维持交通秩序等形式,积极投入到昆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做到全国文明单位复核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两促进。 

          此外,办公室、检察理论研究、检察技术、检务保障、警务保障、新闻宣传等各项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43人。其中:行政编制34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9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9人)。 

          离退休人员102人。其中:离休11人,退休91人。 

          实有车辆编制56辆,在编实有车辆56辆。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基本情况分布图表等)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954.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949.18万元,占总收入的99.96%;其他收入4.90万元,占总收入的0.04%。与上年对比增加2943.15万元,增幅36.74%,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拨款都比2016年增加,尤其是人员经费收入较2016年增幅较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897.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15.04万元,占总支出的79.97%;项目支出2182.20万元,占总支出的20.03%。与上年对比增加2892.18万元,增幅36.13%,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支出都比2016年增加,尤其是人员经费支出较2016年增幅较大。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811.0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1.20万元,增幅1.18%,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较2016年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基本无变化。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79.2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0.78%。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182.20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99.40万元,增幅37.87%,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我院项目经费仅仅是把转移支付资金列为项目经费,而2017年罚没收入也列入项目经费,故项目支出经费增加。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参照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87.3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1%。与上年对比增加2882.30万元,增幅36%,主要原因分析为2017年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支出都比2016年增加,尤其是人员经费支出较2016年增幅较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874.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51%。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32.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48%。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日常公用经费、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79.3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2%。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缴费; 

          4、住房保障支出401.3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41.10万元,支出决算为93.31万元,完成预算的38.7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5.39万元,完成预算的3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92万元,完成预算的5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遵循“约法三章”规定,本着例行节约理念,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另外,公车改革后,我院车辆减少了51辆,减少了47.66%,所以车辆运行费用下降明显。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95.06万元,下降50.4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92.61万元,下降55.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45万元,下降12.0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遵循“约法三章”规定,本着例行节约理念,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另外,公车改革后,我院车辆减少了51辆,减少了47.66%,所以车辆运行费用下降明显。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5.39万元,占80%;公务接待费支出17.92万元,占2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5.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39,占比100%。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75.39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6辆。主要用于案件侦查、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9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17.92万元,占比100%。 

          国内接待费支出17.9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8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38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案件侦查、执行公务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811.04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1.20万元,增幅1.18%,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较2016年用于保障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基本无变化。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6507.6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94.83万元,固定资产15212.8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694.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32.0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51辆,账面原值916.41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38.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78.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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