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二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立足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起诉在打击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9人;提起公诉194人,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4人。提出书面量刑建议167件。提起公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突出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型、侵财型犯罪,依法对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98人。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坚持证据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未达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依法不批准逮捕30人,不起诉40人。在办案中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合适成年人到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等特别规定。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人,不批准逮捕3人,提起公诉8人,相对不诉1人,附条件不起诉5人,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和社会调查,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件,均作了妥善处理。参与诉前纠纷调解1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件,复查上级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3件。结合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67份,均得到采纳。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14场次,在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努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2、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一是坚持对腐败“零容忍”,紧盯重点领域不放松。依法查办安全生产、惠农扶贫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2人,并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8万元,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积极努力。二是深化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查办案件的同时,狠抓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专项预防1件,进行预防调查1件、案例剖析4件,开展集中整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等专项活动。与税务、公路等部门建立预防共建关系。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79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作出处置2次。深入单位部门开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讲座45场次。
3、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为目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着力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7人,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 9人,追捕3 人,追诉 8人。针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4份,已全部整改。二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加强看守所日常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监督新收押113人,处理出所120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人。深入开展刑罚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确保监管活动的依法进行。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宣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3名在逃罪犯,监督收监执行。三是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程序违法监督案件45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6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4件,发出检察建议75份,均已得到回复。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对造成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到期仍未能够履行生态修复监管职责的县林业局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件,经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上级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着力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我院在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划转,机构、人员转隶过程中,党组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党组班子成员与转隶人员面对面、一对一交心谈心,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组织审定的原则,确定10名检察人员平稳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二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15名,组建检察官办案组,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改革内设机构。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授予检察官更多办案决定权,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院领导带头办案,履行检察官职责。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提升。三是深化诉讼制度改革,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把握审查起诉标准,切实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审前把关和审前分流,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坚决不起诉。完善补充侦查机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制定补充侦查提纲,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主动适应庭审实质化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推行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提升出庭公诉能力,确保庭审效果。四是创新检察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对1件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诉案件庭审观摩1次,监督评议拟不起诉案件2件,举办检察开放日一次,畅通监督渠道。在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62条、公开法律文书108份、重要案件信息50条。率先在全州检察机关成立新媒体工作室,推进“两微一端”平台建设,发布检察微信81期202条,向社会各界及时推送检察工作新动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政治建检,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一年来,把政治建检作为根本性任务,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组班子建设,加强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加重视夯实基础、提升实力。荣获“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光荣称号,再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文明接待室”。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通过党组中心组、支部会、干警大会等组织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原文,听辅导讲座,做读书笔记,组织研讨,交流心得体会,提高学习效果,引导检察干警自觉在政治立场、方向、原则、道路上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案为戒、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等专题实践教育活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纪律作风督查,教育检察人员守住道德底线,不踩纪律红线。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检察人员从严要求、从严监督、从严管理。严格执行楚雄州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禁酒令”。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干警及分管领导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用铁的纪律教育管理队伍。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两个责任”,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强化领导班子政治、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四是突出队伍素能培育。把素能提升作为检察干警的“必修课”,深入推进岗位练兵,开展文书制作、控申接访、案件评查等业务竞赛,开展司法警察“大比武、大练兵”活动,让全体检察人员在“比学赶超”中成长成才。分批组织干警到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素质能力提升培训,夯实业务功底。举办道德讲堂、“书香检察”读书会、案例辩论赛等活动,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五是积极服务脱贫攻坚。按照县委统一安排,党建工作与扶贫工作“双推进”,选派4名干警驻村开展扶贫工作,全院44名干警结对挂包昙华乡小兴厂、赤石岩、菜西拉村委会贫困户107户。积极帮助贫困户制定脱贫计划,选准致富产业,实施脱贫措施。到贫困村为党员干部讲党课、讲政策,干警分批入驻村组,深入开展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退休16人。
公务用车改革后,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19.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47.27万元,占总收入的92.92%;其他收入72.20万元,占总收入的7.08%。与上年收入896.92万元对比增长122.54万元,增长13.66%,主要原因分析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而增加了工资。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20.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8.57万元,占总支出的82.17%;项目支出181.95万元,占总支出的17.83%。与上年支出995.13万元对比增长25.39万元,增长2.55%,主要原因分析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而增加了工资。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日常支出838.56万元。与上年683.35万元对比增加155.2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工资和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54.9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0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83.5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9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用于办案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81.95万元。与上年311.77万万元对比减少129.8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51.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19%。与上年995.13万元对比减少44.0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项目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37.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10%。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经费支出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刑事案件等各项检察业务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4%。主要用于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50.6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7%。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46名在职人员和16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支出52.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0%。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46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3.07万元,支出决算为18.33万元,完成预算的79.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68万元,完成预算的90.7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65万元,完成预算的58.13%。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8.04万元,下降30.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4.15万元,下降2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89万元,下降45.45%。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83万元,占67.61%;公务接待费支出8.54万元,占32.3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6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68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检察机关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6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6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96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用于上级检察院检查指导业务工作和办理案件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59万元,与上年61.29万元对比增加22.3万元,主要原因上划省级管理后,经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986.5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3.47万元,固定资产1903.06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81.6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0.64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0.6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0.6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