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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对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3.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

        4.行使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5.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做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施监督的权力。

        6.行使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8.行使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做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主动融入“五大工程”和“四大攻坚战”的工作大局,统筹抓好检察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始终坚持政治建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二是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工作重点。把握“稳”这个大局,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细化实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围绕州委“1133”战略部署,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有效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平等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升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监督主责主业持续用力。改变重刑轻民格局,立足监督主责主业,强弱项、补短板,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强化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理念,切实提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始终把改革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以专业化建设为引领,优化职能配置,探索建立刑事案件捕诉一体、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机制。完善监督制约和内控机制,确保权力依法行使。五是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保障。坚持政治建检,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政治素养。坚持从严治检,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整顿纪律作风,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业务建检,强化专业培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能力。深入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11家行政单位分别是:

        1.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关)

        2.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3.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4.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5.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6.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7.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8.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9.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10.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11.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32人。其中:行政编制4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3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3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31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193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190人。

        实有车辆编制49辆,在编实有车辆46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9,850.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532.05万元,占总收入的93.36%;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经营收入0.00万元;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1,318.80万元,占总收入的6.64%。与上年对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83.58万元,增长3.26%,主要原因是项目收入增加,需要支付“两房”建设费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9,113.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08.92万元,占总支出的76.43%;项目支出4,504.26万元,占总支出的23.5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减少了142.99万元,下降7.60%,主要原因为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省财政厅的保障逐渐清晰,地方财政的保障逐渐减少,同时财政提倡过紧日子公用经费支出资金压减5-10%;项目支出增加了1,700.91万元,增长7.6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支付“两房”建设项目经费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费用14,608.92万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减少了142.99万元,下降7.60%,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控制接待标准、规模,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同时财政提倡过紧日子公用经费支出资金压减10%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1.2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8.7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504.26万元。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增加了1,700.91万元,增长7.60%,主要原因是支付“两房”建设项目经费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19年度楚雄州检察院机关支付“两房”建设费用1,567.4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09.0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70%。与上年对比增加了2,244.32万元,增长4.47%,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了543.41万元,项目经费增加了1,700.9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0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

        2.公共安全(类)支出15,517.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65%。要用于办案相关费用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29.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19%。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

        4.卫生健康(类)支出688.1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4%。主要用于五大医疗保险缴费。

        5.住房保障(类)支出766.4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8%。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01.71万元,支出决算为194.25万元,完成预算的96.3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4.24万元,完成预算的113.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02万元,完成预算的41.12%。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规模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24.67万元下降11.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2.79万元下降6.84%;与上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88万元,下降37.25%。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本年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更加细化明确,各单位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4.24万元,占89.69%;公务接待费支出20.02万元,占10.3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4.2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7.85万元,购置车辆3辆。3辆车已到报废年限,本年度用装备经费购置3辆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6.3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6辆。主要用于业务办案、业务培训、参加会议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0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0.0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9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40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要用于上下级单位、各单位往来、业务培训、召开会议、新闻某媒体等公务接待、业务办案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90.3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1.0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减少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用193.76万元、印刷费50.81万元、咨询费0.99万元、手续费0.22万元、水费23.04万元、电费39.54万元、邮电费1.39万元、物业管理费3.26万元、差旅费39.50万元、维修(护)费28.46万元、租赁费3.29万元、培训费14.31万元、公务接待费19.99万元、专用材料4.38万元、被装购置费0.07万元、劳务费40.79万元、委托业务费20.18万元、工会经费105.17万元、福利费21.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01万元、其他交通费443.53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0.0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持58.11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3,725.4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518.00万元,固定资产27,619.8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177.40万元,无形资产410.27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243.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186.4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617.9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万元,在建工程增加794.05万元,无形资产增加5.50万元,其他资产增加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处置车辆3辆,账面原值58.39万元;报废报损资产,账面原值,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账面原值,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3,725.48

        4,518.00

        27,619.81

        19,137.16

        953.6

        0

        7,529.05

        0

        1,177.4

        410.27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2.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2.9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6.5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67.04%。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1)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本报告指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本级及10个(市)县检察院,共11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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