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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 被“贩卖”的个人信息

        时间:2022-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

          经营移动业务的便利条件

          在为客户办理手机通讯业务过程中

          以1.5元、18元、33元不等的价格

          将客户的个人信息

          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

          供他人注册软件账号

          并将客户手机收到的APP注册信息 

          客户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订单截图也发到微信群内 

          非法获利人民币9291.75元 

          经法院审理

          判处被告人唐某某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291.75元

          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判令被告人唐某某

          按获利金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官提醒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可能会以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等方式呈现。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共同守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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