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由寻甸县检察院提起的郭某某、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寻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长江十年禁渔”期内,寻甸县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寻甸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马关帅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3月
二名被告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办集贤村
团结大桥牛栏江河段(禁捕区)
使用禁捕工具电鱼器捕捞水产品
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
渔获物58条,重量为4190克
寻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二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捕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对金沙江(寻甸段)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评估机构评估,该院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请二被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增殖放流,二被告接受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7月13日下午,寻甸县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在二名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流域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活动现场,被告人在寻甸县检察院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帮助下,共同将价值2000元,重105公斤的鱼苗放流至牛栏江中。
放流结束后,被告及其家属表示已经认识到非法捕鱼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今后决不再犯,并且要告诉身边的亲人和朋友,切记在禁捕期间禁捕区内使用禁捕工具捕鱼是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旨在教育涉案人员非法捕捞水产品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引导涉案人员牢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后果,达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通过增殖放流引起社会关注“长江十年禁渔”活动,保护金沙江(寻甸段)流域生态环境,提高公民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