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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11220XXXX,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一组马街子XX号。因本案,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8年7月14日暂予监外执行,于2008年12月1日被裁定假释。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30407XXXX,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三组郑家营XX号。因本案,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570828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一组马街子XX号。因本案,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认定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原通海县环保局商定,同意原通海县环保局在东村社区三七园山地有偿倾倒、堆放植物残体(水漂葫芦)。同年3月29日,原通海县环保局开始到三七园山地倾倒、堆放植物残体。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郑某某利用二人在东村社区担任的职务便利,向社区其他“三委人员”隐瞒了与原通海县环保局商定的事项,并通过会议、竞标出租的形式,于2017年5月1日把东村社区三七园山地租给张某某。后原通海县环保局将补偿给东村社区的土地占用费人民币110838元支付给东村社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款项转给被告人张某某占有。
【判决结果】经通海县人民法院审理,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启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多年在东村社区基层战线上工作,是党培养的村干部,也是群众选举产生的村官,不可否认二人有为家乡发展做贡献的想法,也着实有所作为。令人遗憾的是,二人终将不能纯粹地始终如一,将人民和法律赋予的身份变成了为个人或他人牟利的通行证,将职务便利作为牟利的工具,将征地工作作为了犯罪的温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人最终身陷囹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在明知相关部门要租用土地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郑某某的职务便利,应东村社区其他成员租地后收取租金,将本该属于集体所有的11.0838元资金占位己有,给社区上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再次案警醒我们:无论是身居高位的高官还是身处群众中的村官,都应当遵守法律,任何无视和触碰法律的行为都是终究受到法律制裁的。为官者应当铭记:严以律己,方得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