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出现了很多新的工作和术语,为了让大家进一步熟悉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内容,今天,由普小检向大家介绍一下普洱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一些检察专业术语,快来看看你是否都了解。知识点划起来~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该《意见》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突出强调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内容。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3月,最高检制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为发挥检察机关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公益保护领域的监督职能,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及水利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在实践中探索形成“检察长+河(湖)长”系列协作措施,每年开展联合巡查,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同向发力,共同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断卡”行动
“断卡”指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包括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四个方面的行动。
5.“四个最严”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开始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6.“一站式”
是指在办理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辩认等侦查取证活动,以及同步开展心理援助、社会救助等综合保护的专门场所,汇聚了检察机关和公安、妇联、关工委、教育、民政、医疗、社工等多方力量,努力实现办案专业化、保护社会化,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最大限度的综合保护。
7.少捕慎诉慎押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导向要求。少捕,即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慎诉,即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慎押,即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候审。同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不必要的羁押。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巡回检察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情况进行检察,以及对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10.“六个专项”
是指检察机关开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行政检察护航生态环境、农民工讨薪、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保障和服务一流营商环境的六个专项活动。
11.“六个一”实践活动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普洱检察工作实际,开展一次理论学习,一次演讲比赛、一个主题党日、一个专题活动、一次基层宣讲、开设一个专栏的实践活动。
12.三个规定
为防止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1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在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14.四大检察
2019年1月,最高检根据检察机关职能,将检察业务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统称为“四大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