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晚,朱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贾某,让贾某帮忙代购毒品“小马”,在联系过程中,贾某提出让朱某分几个吸食,朱某同意后便把200元赌资通过微信转给贾某。
次日凌晨1时10分许,贾某微信联系朱某,称其将毒品放在麒麟区文华街道紫云北路某处,但朱某称其找不到毒品,便让贾某返回现场寻找,20分钟后,贾某返回现场找到5颗毒品“小马”交给朱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4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经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麒麟区法院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49克由提取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