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 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