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民企犯罪,特别是对涉罪民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新理念,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方面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但是,当好民企“老娘舅”的庄严承诺里,还有一项新任务: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也强调,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
推动企业合规,旨在做好服务企业“后半篇文章”。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之后,后续工作如何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对此,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可谓主动担当、对企业“严管”亦“厚爱”的创新之举。具体而言,对于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涉案企业,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或“案结了事”,而是重视事后矫治,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达到既给涉案企业以警醒和教育,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的办案效果。2020年3月,最高检在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目前,第二批试点已经启动。相关检察机关要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做好服务企业“后半篇文章”。
推动企业合规,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企业合规制度要顺利推进,确保合规承诺落实落地是关键。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既不能脱离现有检察职能,也不应替代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因此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等以及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监督、促进企业践行合规承诺。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同时交由第三方监管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也要会同公安、法院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的沟通,发挥其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企业合规,要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依法适用不起诉等结合起来。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涉企案件,企业承诺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或合规整改的,可以视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要通过对企业提出合规整改意见,并由第三方监管组织后续进行合规考察验收;对于企业合规整改做得不好,考察不达标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从轻处罚量刑建议,撤销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此外,还要将刑事处罚与经济、行政处罚相衔接起来。对于涉企案件,依法可以不予追诉但经济上、行政上需要追责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企业合规改革仍处于探索中,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依法推进,对于不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案件,坚决不能随意套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