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补充公益诉讼立法不足,细化检察实践操作指引
正义网北京9月2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公益诉讼如何做好“两法”衔接?专家意见如何使用?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评估方法如何适用?对这些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补充立法不足,细化操作指引,进一步满足公益诉讼新实践的需要,突出强化公益诉讼的实践引领作用。
这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是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个案例分别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高铁安全隐患防治、自然遗迹保护、传统村落保护,既包含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常规办案,也包括对特殊领域、公众熟知度不高的办案领域的积极探索。部分案例还反映了近两年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的办案成果,如“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等。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现有立法不足进行了补充细化,比如厘清了各级检察机关办案时与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中常见的疑点难点问题。在“两法衔接”过程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行政处理。但在有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及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够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此外,案例对办案过程中跨区划管辖、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调查取证、二审出庭、后续跟进监督等加以明确,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程序要求、专业特点和积极效果,突出了代表性和指导性。
“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通过指导性案例对办案难点、办案方法、办案争议等方面将模糊问题予以明确,是提升办案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胡卫列表示。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