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负责其他应当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下,全面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狠抓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重点工作任务是:
1、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责。全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40件514人,依法批捕234件33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数上升36%,人数上升45.2%;批捕案件数上升22.5%,人数上升20.4%。依法提起公诉463件58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上升20.9%,人数上升13.3%。
2、始终坚持惩防并举,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全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本着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的原则,依法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9人,决定立案侦查3件7人,渎职侵权案1件2人。全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化、社会化,开展警示教育34场次,预防调查4件,案例分析3件,发出检察建议4份,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控的规章制度32项,发放宣传手册近5000份;深入6个部门7个乡镇(街道)开展预防警示教育。
3、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坚决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适时提前介入、案件信息通报、重点案件跟踪、量刑建议等监督机制,强化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6件14人次,受理立案监督5件,监督立案1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8份,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6份,发出检察建议4份。追漏捕漏诉2人,追诉漏罪10人,提起抗诉3件。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5次。强化刑事执行监督。扎实开展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对全区11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交付执行生效判决178件,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大力推进司法能力建设,从严抓实纪律作风建设,主动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巡察。
5、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全面推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6、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全面深化社会监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8人。其中:行政编制5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7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11辆,在编实有车辆11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980.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0.82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上年收入合计为871.03万元,比上年增加了109.79万元,主要是因为车改后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增加46.50万元,人员经费中增加了人均1万元的基础性绩效51.00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993.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3.11万元,占总支出的82.88%;项目支出170.03万元,占总支出的17.12%;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2016年度支出合计896.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54.76万元,占总支出的84.16%;项目支出142.03万元,占总支出的15.84%。2017年度总支出比上年增加11.70%,主要是因为规范后津补贴的增加;车改后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增加46.50万元;人员经费中增加了人均1万元的基础性绩效51.00万元;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所占比例没有明显的变化。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23.11万元。与上年对比,2016年度基本支出754.76万元,2017年比2016年增加了68.3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09.6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6.21%;2016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08.4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0.60%,2017年规范后津补贴的增加;人员经费中增加了人均1万元的基础性绩效51.00万元;201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13.4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3.79%;201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46.3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9.40%,2017年度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6年度的支出减少22.44%,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运行费明显减少。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0.03万元。与上年对比,2016年度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2.03万元,比上年增加19.71%,主要原因是1、培训费增长比重比较大,为了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干警执业素养,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2、增加办公设备的购置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3.1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增加96.36万元,主要原因车改后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增加46.50万元;人员经费中增加了人均1万元的基础性绩效51.00万元;由于部分办公设备使用年限过长,更新办公设备经费支出增加;培训费增长比重比较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784.8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02%,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机关运行公用经费及项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5.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58%,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0.3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8%,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纳;
7、住房保障支出52.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2%,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4.92万元,支出决算为13.67万元,完成预算的55%。其中:因公出国(境)无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34万元,完成预算的6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33万元,完成预算的1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部门是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还有进一步体现了公车改革后的成效。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减少0.48万元,下降3%。其中:2016年及2017年均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47万元,下降58.7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还有进一步体现了公车改革后的成效。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34万元,占97.59%;公务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占2.4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3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3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执法执勤车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3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协助,调研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3.4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32.86万元,下降22.45%,主要是我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还有进一步体现了公车改革后的成效,区财政承担了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550.7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8.58万元,固定资产4452.20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0.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1.5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人员变动情况:2018年年初人数为52人,11月新招录公务员一名。
2、按省财政厅统一要求,年末将实有资金账户利息0.32万元上缴省财政厅。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