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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德宏州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负责其他应当由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平安陇川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侦查监督科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62件207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5.8%、人数下降0.9%;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123件146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16.8%、人数下降18.8%;不批准逮捕38件60人(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35件57人,无社会危害3件3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上升36.3%、人数上升50%,未结1件1人。公诉科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05件257人,上年积存案件26件36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35.33%、人数下降28.41%;经审查,依法提起起诉158件18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35.77%、人数下降34.3%;不起诉11件17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8.3%、人数下降15%;上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管辖24件32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22.58%、人数下降20%。撤回起诉1件。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全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9件11人,经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7件9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受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案件1件1人,经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1件1人。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7件11人,改变管辖2件4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1件3人,移送起诉1件1人,在办3件3人,撰写社会调查报告5份;受理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案件3件4人,起诉3件4人。 

          积极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全年受理举报线索3件,转本院反贪局办理。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1件,转本院民行科办理。办理申诉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信访案件1件,已作书面回复。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作出不赔偿决定。受理州院交办刑事申诉案件2件,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 

          二、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决查办发生在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司法环境。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9件,初查19件,立案侦查10件10人,其中反贪局查办5件5人,反渎职侵权局查办4件4人,刑事执行局查办1件1人。一是全年共初查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2件12人,其中立案侦查5件5人,不予立案5件5人,移送本院其它部门办理1件1人,未结1件1人,挽回经济损失12.19万元。所立案查办的案件,均已移诉人民法院并作出有罪判决。所立案查办的4件案件是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在集中整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查办的个别乡镇干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利用职权,采用虚报、重报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扶贫资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为乡镇干部、3人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案资金均为贪污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容忍度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二是反渎职侵权局初查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立案侦查滥用职权案4件4人,其中2名涉案人员为副科级,现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涉案金额划分,2件为特大案件,1件为重大案件,1件属于一般案件。三是刑事执行局初查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立案侦查贪污案1件1人,涉案金额10.44万元,已移诉人民法院且均已作出有罪判决。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职务犯罪多发行业、领域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警示教育,为各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41场次,撰写预防调查报告4份,案例剖析4份,发出预防提示10份,检察建议4份,开展行贿档案查询服务116次,撰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调研报告1份,撰写预防简报16篇,其中被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采稿15篇。 

          三、加强法律监督,构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侦监科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份、《检察建议》3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86份、《补充侦查提纲》39份,监督立案7件、监督撤案4件,纠正漏捕2人(含2016年纠漏2017年判决1人)。公诉科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纠正漏犯1人,2016年提起抗诉的1件盗窃案2017获得改判。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发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掌握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法行为的分析和研判,全面准确把握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及其规律,推动执行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2017年,民行科共受理10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案。开展民行法律宣传3场次,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在刑法执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检察中,针对公安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形,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份,其中:《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份、《检察建议》1份,已纠正16份。针对看守所民警接收在押人员24小时内的谈话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实质针对性,口头建议看守所对谈话记录内容进行整改,有效地防止了不符合羁押人员进所关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提请6人,德宏州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人,陇川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5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1件11人,审查后决定立案10件,不立案1件,对立案10件10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2份、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8份,均被办案机关采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和释放。先后2次到全县各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乡镇走访检查,共检查150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台账。通过检察,发现司法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核实13名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脱管行为,并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 份。按照云南省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对照检查,积极部署落实此项工作,针对十八以来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案件财产性执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未发现审判机关执行不力的问题。 

          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坚持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不断健全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升执法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受理、审批、监督和用印网上操作,制作电子卷宗    

          206件,接受律师申请阅卷9人次,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对办案部门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及案件信息进行规范审查,然后在案件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全年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279件,重要案件信息公开81条,法律文书公开203份。二是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操作设备。同步录音录像文书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光盘保存完好。全年开展111次同步录音录像,刻录光盘262碟。三是召开检委会25次,讨论各类刑事案件和重大事项68件,其中讨论侦查监督科报送的审查逮捕案件34件,公诉科报送的审查起诉案件21件,涉案款物案件8件,反贪局报送职务犯罪案件2件,控申部门报送国家赔偿1件,办公室报送重大事 

          二、部门基本情况项2项。讨论案件和重大事项均按规定程序进行。全年,检察长(或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4次,讨论案件5件。四是组织开展案件评查56件,共对125个案件的办案期限、办案程序进行跟踪、预警和管理,实行全面的流程监控,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1份,发出流程监控提示函21件。五是突出司法警察职能,依法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为侦查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履职共3709人次,其中:执行传唤 20人次、执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260人次、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1人次、执行看管看护2695人次、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720人次、协助维护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和安全13人次。办案和执行其他警务保障任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受理本院公诉科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拟不起诉案件1件2人,经报请州院监督办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同意对二人作不起诉的决定。经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采用人民监督员意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两会”期间,抽调本院35名干警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和讨论检察工作报告,启动检察官与“两会”同行专题报道,深入“两会”现场对9名县人大代表、 5名县政协委员进行专题采访,倾听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分析意见建议并及时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行政公益诉讼、职务犯罪等案件庭审观摩评议14件,参加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各1次。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信息简报、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公开检察工作动态。 

          五、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在抓好检察中心工作的同时,着力发挥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的作用,延伸检察服务职能。 

          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到各乡镇、中小学校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6.26”禁毒日、迎接党的十九大主题法治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12.04宪法宣传日”等宣传活动9场次,发放宣传材料2500余份。驻章凤检察室紧紧围绕农村低保发放、粮食补贴、四个边境村委会的涉边补贴、城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收取、农村医疗合作险的收取等各项惠农政策,严格监督把关,使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制夜校”的宣传作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预防教育、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 

          抓好脱贫攻坚和禁毒防艾、新农村建设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进驻陇把镇吕良村扎实开展精准扶贫、“挂包帮、转走访”和禁毒防艾、新农村建设工作,精准识别建档立卡户110户,直接投入资金9万余元、协调资金165万元帮助挂钩村寨建设乡村道路、文化活动室,修缮人畜饮水工程。民房建设和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全村开展民房建设155户;发展蚕桑种植470亩,发展葫芦蜂养殖500窝。工作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7人,其中1人涉嫌盗窃摩托车,1人涉嫌零星贩卖毒品,5人已被收戒。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41.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0.15万元,占总收入的79.69%;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211.62万元,占总收入的20.31%。与上年对比增加了28.6万元,主要原因2017年是我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成本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0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6.85万元,占总支出的71.35%;项目支出315.96万元,占总支出的28.6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减少了36.97万元,主要原因是有效控制成本,节约开支。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86.8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2.9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5.9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05.93万元,主要原因2016年“两房”建设项目支出及非税收入征管经费支出占比较大,2017年项目建设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 10件10人,渎职侵权犯罪4件4人,挽回经济损失22.63万元,支出费用75.93万元;提起公诉205件257人和其他监督案件,支出费用42.14万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62件207人和其他审查逮捕监督案件,支出费用23.32万元;补发2016年绩效20.57万元;其他检察支出,包括采购办公设备、检察文化建设等支出92万元;“两房”建设项目资金62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6.4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13%。与上年对比减少70.2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两房”建设项目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876.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保障人员经费584.79万元,日常用经费58.27万元;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等项目经费233.3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2万元,支出决算为14.74万元,完成预算的6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3.63万元,完成预算的227.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1万元,完成预算的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切实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结果。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1.72万元,增长13.1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86元,增长55.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14万元,下降73.9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减少公务接待;我院车辆老化,使用费用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63万元,占92.47%;公务接待费支出1.11万元,占7.5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3.6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3.6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1辆机要通信车、4辆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1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1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系统内其他院到我院学习交流及各部门到我院指导调研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8.27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办公用品、劳务费、固定资产维修、办公费、工会经费、三公经费、脱贫攻坚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589.5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96.91万元,固定资产369.9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922.7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28.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9.9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1.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3.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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