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任务。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其他由本院承办的事项。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开展检察工作任务。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各级政法工作和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兴检、改革强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1、立足检察职能、深耕主业主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紧紧围绕平安法治彝良建设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积极防风险、补短板,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
(1)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为导向,着力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64件28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0件228人(含上年结转),不批准逮捕25件52人(含上年结转),撤销附条件逮捕决定1件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09件333人,经审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79件294人,改变管辖2件2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件4人,不起诉5件6人。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刑事和解等办案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全面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扎实抓好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8人,撤案3件3人,建议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犯罪案件线索并成功立案2件2人,追捕漏犯10人;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80件277人,提出量刑建议168件253人,其中141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审查法院判决183件271人,对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5件6人,纠正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违法27件次。全面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推动与看守所的监管和监控信息联网,实现驻所检察工作信息化;加强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对混关混押等违法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办理刑事执行违规案件11件,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件;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理收监执行审查案件6件,收监执行裁定审查1件,暂予监外执行审查2件;深入开展判处实刑未收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及时与公安司法联系协调,对3名撤销缓刑未收监执行的罪犯进行清理,及时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目前交付执行2人;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整理完善2013年以来辖区内所判的财产刑,及时与法院进行核对,全面把握执行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财产执行立案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187件,其中,办理审审判活动违法44件,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4件,民事执行监督45件,行政执法监督54,向法院发出审判活动违法监督类案件检察建议43份,均被采纳。坚持以虚假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全面推进各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研究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特点和规律,从中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不当、违法履职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渠道。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2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启动诉前程序。
(3)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反贪、反渎和预防队伍建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办案力度不减。依法立案要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件30人,其中立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件18人,立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件12人。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有机统一,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回应群众关切。始终坚守案件质量底线,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案件科技手段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实现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同步录间录像,并采取多种形式收集固定证据。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通过案件办理,准确把握、全面收集犯罪原因、犯罪方法手段、犯罪心理、管理制度等信息和资料,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六进”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61次,受到教育的干部职工3000余人;严把工程建设廉洁准入关,开展行贿档案查询638次,扎实开展系统预防工作,对职务犯罪易发、频发领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预测,提出防范对策建议,形成《彝良县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4)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严格按照平安、法治彝良创建工作要求,扎实抓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建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需求,受理来信来访129件135人,办理申诉案件3件。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细则》,规范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对符合救条件的8名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发放司法救金45000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门办理;全面推行捕、诉、监、防的一体化办案模式,认真落实“三清三访”、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深入开展惩治校园暴力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侵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19分,开展教育帮教25人71次,为12名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运用“6.26”、“12.4”、检察开放日、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教育等活动平台,多渠道宣讲法律,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水平。加强对类案的分析研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参与社会治理。
(5)严格落实司法改革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
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遵循司法活动和检察工作规律,积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检察改革工作。一是围绕执法办案责任制要求,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对办案流程进行监控6次,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19份,监督承办人整改,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二是继续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共评查各类案件38件,其中A类案件5件,B类案件33件,无C、D类案件。三是继续深化检务人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公开案件信息594件,公开法律文书88份。四是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做好人民监督员改革工作,严格监督程序和范围,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对“11种情形”进行监督和评议检察工作。五是加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评议案件4件,切实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六是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省委落实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要求。2016年12月完成了人财物清理上划。今年以来,根据上级院的要求,建立健全我院司法责任制,实现办案权限划分科学、办案主体地位突出、办案责任明晰,逐步形成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法律监督要求的检察办案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三类人员绩效考核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建立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职业保障体系,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职。
(6)坚持围绕中心履行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公共利益需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生态环节的司法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犯罪5件11人。认真落实“河长制”要求,检察长带领民行、技术干警对我县坪政河段进行巡查,了解水质和污染情况,制定有效的修复措施。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2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启动诉前调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认真落实县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396户1707人,协调项目资金80万元,单位直接投入资金15万元;帮助解决公路修建等基础设施,为全员脱贫奠定基础。积极开展支部共建活动,着力推进党建工作,院党组书记为扶贫村三委、村民小组长和各支部书记讲党课,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实现扶贫与扶志的有机结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所需各项经费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开支,年内单位机构没有发生变化。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4人。其中:行政编制54人,无事业编制;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1人,遗属人员3人(城镇户3人),聘用人员30人。
单位原有离退休人员16人(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087.1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81.10万元,占总收入的99.45%;其他收入6万元,主要是涉烟案件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0.55%。2017年度收入较上年增加130.25万元,增幅13.61%,这主要是由于2017年我院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调整增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081.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0.77万元,占总支出的79.62%;项目支出220.33万元,占总支出的20.38%。本年支出较上年减少122.98万元,降幅10.21%,主要原因:2018年县级财政拨款收入单独填报决算,2018年我院根据国家工资制度调整增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收入。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人员、日常公用支出860.7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48.32万元,增幅40.41%,主要原因分析: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晋升、调整,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也相应作了调增;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了人员经费投入。其中,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工资福利支出764.6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8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96.1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1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我院执法办案等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220.33万元,均为财政拨项目支出,我院用于执法办案而开支的办案费、消耗费、会议费、业务租赁费、业务维修费、检察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奖励费等办案业务费220.33万元,较上年减少371.30万元,降幅62.76%。主要原因是一:2017年度我院实施的执法办案补助经费,由于案件未结,未上解非税收入,因此未获得补助;二是2016年我院支出两房建设资金较大;三是2017年我院县级财政拨款收入在县本级单独报决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81.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上年对比增124.25万元,一是2017年人员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晋升、调整,适当提高了工资水平,同时,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也相应作了调增;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了人员经费投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78.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26%。主要用于一是检察机关行政运行(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658.21万元;二是用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装备建设等支出220.3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6.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78%,主要用于单位退休人员原渠道保障待遇39.01万元,占该类支出的33.48%;全体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77.5万元,占该类支出的66.52%。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2.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01%,主要用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支出。
5、住房保障(类)支出53.5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5%,主要用于配置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我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1.37万元,支出决算为29.64万元,完成预算的71.6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5万元,完成预算的77.9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65万元,完成预算的50.11%。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务用车改革,车辆编制和车辆数量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二是2017年度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办案力度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接待费减少;三是领导换届导致接待费有所减少;四是我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1.57万元,下降28.0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6.95万元,下降21.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6万元,下降49.7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公务用车改革,车辆编制和车辆数量减少,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降低;二是2017年度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办案力度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接待费减少;三是领导换届导致接待费有所减少;四是我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万元,占84.35%;公务接待费支出4.65万元,占16.6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未购置车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5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机关机要保密通信用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65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6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4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上级机关等到检察机关开展调研、考察、办事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我院无国(境)外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6.1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5.70万元,主要是增加了公务交通补贴和机关工会费支出。部门机关运行费主要用于保障机关日常办公运行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交通补贴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259.0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84.29万元,固定资产783.9万元,在建工程1123.34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无出租、出借国有资情况。
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443.0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7.40万元,其余是以前未纳入决算的在建工程。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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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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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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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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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2259.08 |
384.29 |
783.09 |
197.53 |
586.37 |
1123.34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74万元,其中32.45万元未收到货物尚未登记固定资产。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年中期财政规划】
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财政收支政策,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中的第一年规划,主要是约束第一年的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主要是引领后两年的年度预算,第一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将对原后两年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并将第四年度的规划增补进来,形成新一轮的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推行中期财政规划,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有利于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相衔接,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针对由市级财力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资金,按照资金使用主体分为市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本级的部门专项一般不超过四个,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设立一项。每项专项资金只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立期限原则上l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需经过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三个程序,凡不履行设立程序的,一律不予设立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建立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到期的自动退出,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履行设立程序,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评估,分类进行调整、归并、退出。由市财政局建立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必要依据。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先定办法,后分配资金”,建立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方法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
【结余结转】
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预算绩效管理】
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转移支付】
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2009年以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2009年起,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修订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对地方实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选择客观性和政策性因素计算各地的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确立财政转移支付对象,从而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在此基础上,云南省也相应制定了适合我省省情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随着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实施,自2002年起,原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概念不再沿用,其资金与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集中的增量一并统筹分配,2009年前称一般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力求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和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的原则,参考国际通行作法,按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公式分配。具体到云南省来说,主要参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能力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量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各地转移支付数额。其中,实际支出能力是指各地的可用于财政支出的各项来源合计,以各地实际支出数并做适当调整计算;标准支出是指各地的财政支出需求,主要按地方政府规模、平均支出水平和相关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测算。对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
为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2010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以奖代补”为政策核心,鼓励各地提高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云南省虽然财力基础相对薄弱,但是通过进一步加大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提升了县乡的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获得了中央财政的奖励资金。2011年,云南省建立了省对下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将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需求,全部纳入计算,对各地财力与“三保”支出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确保基层政府基本支出需要。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政存量资金】
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具体内容是:一是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的资金,如每年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超收收入,年终调整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算周转金。二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尚未列支的资金。三是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且已经列支的资金。四是不包括当年季节性收支差额形成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