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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按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的要求设置14个内设机构,包括:反贪局、反渎局、预防科、办公室、政治处、公诉科、环保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民行科、控申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局,分别承担相关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2017年度我单位部门决算编制户数为1户,独立核算户数为1户。单位定编人数为44人,其中:政法编制44人,单位实有人数为43人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省、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澄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强化检察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平安、法治澄江建设,检察工作取得新发展。 

          (一)依法惩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16件149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24.7%和19.2%;批准逮捕99件12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39.4%和35.6%。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5件274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61.2%和71.3%;提起公诉152件200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50.5%和47.1%;报送市检察院12件12人,出庭支持公诉154件。 

          (二)依法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利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20件31人,作出不起诉处理26件35人。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批准逮捕3人,相对不起诉5人,附条件不起诉2人。 

          (三)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3件23人,检察长接待5人次;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1件2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5件9人,发放救助金11.5万元。 

          (四)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16件2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45.5%和61.5%;立案查办12件14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140%和55.6%;追缴赃款41.95万元,有效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 

          (五)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7件7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133.3%和16.7%;立案侦查6件6人,件数和人数同比上升500%和50%。其中,特大案件2件2人,要案2件2人,重大案件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448.54万元。 

          (六)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结合办案立项预防6件,开展预防调查6次,进行案例剖析6件,撰写调查报告6篇,发送检察建议6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28件973人,开展警示宣传教育67场,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 

          (七)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立案活动,监督立案12件、撤案3件。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纠正漏捕4人、追诉漏犯17人,书面纠正侦查行为违法31件。依法监督刑事审判活动,提出刑事抗诉1件并获改判,提出量刑建议132件。 

          (八)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审查处理案件140件,举行公开听证4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件,旁听庭审6次,接待群众来访20余人次。围绕“美丽澄江”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件,从中发现犯罪线索7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监督立案7件,着力守护绿水青山。 

          (九)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5件15人,约见检察官接待9次,上法制课3次,办理刑事执行违法案件12件次,办理监外执行违法案件12件次,受理举报1件。 

          2017年,澄江检察工作稳中有进,健康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我院连续三届获评“云南省文明单位”;控申部门荣获第九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连续四届12年保持了这一殊荣;反贪、反渎部门查办案件成绩显着,分别被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1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百千万侦查预防人才”,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侦防能手人才”称号;1人见义勇为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1次X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末实有行政编制44人,实有人数为43人,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退休14人,离休0人。实有车辆编制10辆,在编实有车辆10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上述拟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1133.20万元,比上年降低29.99万元,降幅为2.5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90.70万元,占总收入的96.25%,其他收入42.5万元,占总收入的3.75%。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划省级财政管理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地方综合目标考核奖等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列在经费差额表中,未并入省级决算报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合计1106.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9.52万元,占总支出的71.32%;项目支出317.45万元,占总支出的28.6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支出1186.86万元对比减少支出79.89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划省级财政管理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地方综合目标考核奖等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列在县级经费差额表中,未并入省级决算报表。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为789.52万元,与上年851.86万元相比减少62.34万元,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上划,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其他如聘用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地方综合目标考核奖等经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县级财政保障,经费列入经费差额表,未并入省级决算报表。 

          其中:基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为659.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3.59%,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为129.5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4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澄江县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7.45万元。与上年项目经费支出295.21万对比增加22.24万元,增加7.53%。增加原因:2017年是司改上划省级管理第一年,省财政厅安排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两房建设等项目经费增加。用于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依法行使检察权,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执行侦查工作以及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工作;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全县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90.7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25%。与上年1147.07万元对比减少56.37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划省级财政管理后,聘用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地方综合目标考核奖等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列在经费差额表中,未并入省级决算报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90.9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69%。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支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及在职工资等费用)、案件批捕起诉自侦民行(办案业务经费)、其他支出(服装经费、办案业务费及业务装备款等项目费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6.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主要反映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0.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55%。主要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等; 

          4、住房保障出52.9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6%。主要是住房公积金支出 。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9万元,支出决算为20.65万元,完成预算的71.2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71万元,完成预算的40.3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94万元,完成预算的30.8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修改制定了《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二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三公经费支出的相关规章制度;三是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3.91万元,增长23.3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97万元,增长2.0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94万元,增长2.7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本年我院办理的案件增加,特别是反贪、反渎办理的复杂、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增加,侦查取证、协助办案的接待费、车辆运行的经费相应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中为20.6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71万元,占56.71%;公务接待费支出8.94万元,占43.2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7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71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8.9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0批次,接待人次1788人,主要用于检察工作中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3.32万元,与上年50.37万元对比增加62.95万元 。澄江检察院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被装购置费、交通补贴、工会福利费开支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170.7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6.23万元,固定资产2144.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73.2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60.4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164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6.78万元,完成采购预算10.23%。未完成预算采购原因:2017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采购项目: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收入执法办案补助采购资金118.00万元,由于2017年省级财政没有下达该项目资金,因此无采购。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2017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车辆账面实有数、编制数均为10辆,实际上,只有5辆,因为按照澄办发【2016】64号中共澄江县委办公室澄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的精神,我院2017年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是5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剩余5辆车,政府相关部门无下固定资产处置相关文件,所以报决算就按账面上10辆报。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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