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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是:

        1.接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建议。

        3.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5.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工作。

        6.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9.负责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0.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1.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2.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3.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4.配合市委主管部门管理、考核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合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管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班子成员。

        15.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巡察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与信息技术工作、司法警察警务职责和管理工作。

        17.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扛起责任担当,在服务昆明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检察作为

        聚焦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紧跟市委重大部署安排,第一时间拿出检察方案,做出检察行动,实现检察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一是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间谍、暴力恐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批捕261人、起诉267人。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批捕2193人、起诉2486人。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16453人、起诉18258人。持续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对毒品犯罪批捕5357人、起诉6947人。市域治理进入新阶段,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重罪案件持续下降,我们及时更新司法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助推更高水平平安昆明建设,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等依法从宽,不批捕6552人,不起诉5913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89%,量刑建议采纳率98%,一审服判率99%,做到案件背后矛盾化解在先,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

        二是全面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上下一体、尽锐出战,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取得积极成效,共批捕涉黑恶犯罪1651人、起诉1742人。推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发现并移送“关系网”“保护伞”线索674件,起诉“保护伞”25人,直接立案侦查“保护伞”1人。精准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92件,涉案金额6.3亿元。按照“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依法追加认定20人、不认定22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案促治提出检察建议158份,100%回复、整改,让黑恶势力在各行业无处生根。全市检察机关1个集体被全国通报表扬,17个集体、35名个人被评为省、市先进。

        三是倾力投入疫情防控战役。闻令即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答好战“疫”这张特殊考卷。第一时间制定《依法促进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批捕涉疫犯罪44人、起诉77人;化解涉疫矛盾纠纷17起,针对企业涉疫征收征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动提供检察服务,帮助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立案办理防疫物资监管、医疗废物处置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7件;组织800余名检察人员一线参与社区防控,助力疫情期间联防联控。

        四是更实更优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围绕“六稳”“六保”,制定《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平等保护、审慎办理工作方案》等4个规范性文件。突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批捕侵权犯罪288人、起诉352人;与市公安局联合清理长期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挂案”40件,让企业家卸下包袱、安心创业。在严格依法办案前提下,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不批捕105人、不起诉213人,保障企业经营发展、职工稳定就业。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监督纠正诉讼标的违法执行20件,涉及金额1.1亿元,通过个案合法权利救济,切实增强民营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信心。

        五是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受理的1万余件群众信访案件均在7日内告知谁在办、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2021年中央第十巡视组交办的83件信访积案100%办结,决不让群众诉求“石沉大海”。突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14人,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法》公益线索摸排,助推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积极参与“断卡”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利用网络赌博、泄露个人信息等新型犯罪1153人,确保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高度重视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管理漏洞和短板,精准制发检察建议1314件,监督推动解决相关社会治理问题,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西山区检察院对“无人超市”经营模式潜藏盗窃触刑隐患及时提出治理建议,实现发案锐减与商户止损共赢,用法治守护公序良俗、筑牢善治堤坝,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

        2.牢记初心使命,在回应人民司法期待中彰显检察温度

        紧扣民心这个最大政治,传递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检察情怀,“小案”不“小办”,用心用情用法为群众的“急难愁盼”事按下“终止键”。

        一是努力让人民群众饮食更放心、用药更安心。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104人;立案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82件,针对网络外卖、农贸市场、校园供餐等食品安全问题制发检察建议724件,推动落实进货查验、“食安封签”等举措,使“黑作坊”无处遁形,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用药安全。晋宁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中,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全省首例从业禁止建议,获得法院支持,以“一次犯罪、终身禁业”的严管,让危害食药品安全的不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严到不能再犯”。

        二是努力守护群众“头顶”“脚下”安全。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起诉4人,结合办案到居民区开展法治教育,提醒高楼住户不能“任性”,为出行架起“空中”安全网。开展道路窨井盖问题专项整治,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6.8万余起,严防窨井“吃人伤人”悲剧重演。对无障碍设施被违规占用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加强盲道安全监管和日常维护的检察建议,不让盲道变“忙”道,绊住安全出行的脚步。

        三是努力让孩子们更加安全健康成长。既“零容忍、严快准”,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09人,又“严管加厚爱、宽容不纵容”,对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决不放纵,起诉2824人;对情节轻微、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理,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1254人,通过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亲职教育等举措,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昆明被最高检、团中央确定为“全国示范建设”地区。当好“国家监护人”,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行“一站式”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从业限制、强制报告制度,把有侵害未成年人不良记录的“大灰狼”挡在校门外。选派177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创作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教育读本在全省推广使用。市检察院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法治进校园先进集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四是努力让弱势群体感到司法温暖。聚焦扶贫助困,落实结对帮扶责任,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扶贫惠农、救灾救济资金等犯罪279人,建立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加强因案致贫返贫人员司法救助,为814人发放救助金1700余万元,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对劳动者“讨薪难”“维权难”,依法为其“撑腰”,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9人;个案济困提出民事支持起诉3414件,共性纾难发出行政检察建议1130件,为6805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收入1.4亿元,努力在劳有所获、弱有所扶的检察履职中,把法治阳光洒在困难群众心头。

        3.坚持强基导向,在苦练内功守正创新中夯实检察根基

        一是狠抓从严治检。以自我革命、刮骨疗毒的勇气纵深推进政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全员开展三轮自查,整治“八大顽瘴痼疾”,形成完善检察办案规范、工作纪律规定等方面77项制度机制,实现长效长治,筑牢绝对忠诚。狠抓“三个规定”落实,严查严防违规干预、插手和过问检察办案等问题,立起公正司法“防火墙”。坦诚接受市委巡察,形成5个方面21项59个具体问题的170条整改措施,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9名。

        二是提升业务素能。持续培养核心能力,举办各类培训班、业务竞赛500余次,覆盖1.6万人次。做强核心团队,深化知识产权、网络金融、滇池保护治理等11支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成立青年检察理论研究小组,创办“昆检青年论坛”,打造人才高峰。完善检察工作综合评价制度,全面推开检察官业绩考评,有效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引领检察人员把案件办到极致。五年来,32人次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业务“标兵”“能手”。

        三是深化检察改革。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全市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减少62%,办案一线检察人员达到85%,实现机构“瘦身”、人员整合、业务融合。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强员额检察官动态管理,实现人案匹配、有序流动。全面实行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效评价标准,突出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考评,刑事检察“案-件比”降至1.08,防止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是建强基层基础。拥抱“数据革命”,在全省率先建成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工作站和“昆检慧视”案件勘验辅助系统,实现“办案现场”一键“上桌面”“进法庭”,2件技术辅助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自主研发“执检小云”“案管小智”等办案智能辅助软件,相继被评为2019、2020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积极推动落实基层检察院班子成员交流任职,基层院班子结构更加优化。在教育培训、编制分配、员额配置、人员招录、资金保障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安宁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院”,宜良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西山、五华、晋宁、石林等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14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功创建文明单位。加强对薄弱基层检察院的对口帮扶,选派16名业务骨干对口援助禄劝县检察院、德钦县检察院,在“输血”与“造血”互促中,努力实现“薄弱”到“坚实”的显着提升。

        五是主动接受监督。坚定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自觉,真诚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报告、通报工作71次,接受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77次,办理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52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参加活动5000余人次。公开案件流程信息11万余条、法律文书6万余份,召开新闻发布会15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组织检察公开听证504件,摆事实、讲证据、辩道理,以更为公开透明的履职方式,让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制定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办法,上线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实现案件程序信息“一次不用跑”、律师阅卷“最多跑一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5个。其中:行政单位15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5.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6.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7.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8.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9.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10.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11.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2.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13.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15.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050人。其中:行政编制1041人(含行政工勤编制90人),事业编制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97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86人),事业人员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453人。其中:离休11人,退休442人。

        实有车辆编制258辆,在编实有车辆258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45,195.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869.30万元,占总收入的86.00%;其他收入6,325.85万元,占总收入的14.00%。与上年对比增加1129.03万元,增长2.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我部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较2020年有所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45,039.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485.10万元,占总支出的67.69%;项目支出14,554.20万元,占总支出的32.31%。与上年相比增加606.63万元,增长1.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我部门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较2020年有所增加,对应支出也随之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0,485.1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53万元,增长2.8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在职在编人员2021年较2020年有所增加,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相应的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6,875.2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8.1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609.8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1.84%,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69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554.2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46.37万元,下降1.6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我部门坚持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8,869.3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30%与上年对比减少458.94万元,下降1.1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1我部门坚持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33,946.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33%。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侦查等相关的差旅费、办案费、办公费支出,以及用于项目开展的其他检察院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55.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调出人员、辞职人员的职业年金缴费支出,以及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1,637.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1%。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类)支出1,429.8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8%。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41.41万元,支出决算为723.83万元,完成预算的69.5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712.06万元,完成预算的77.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76万元,完成预算的9.73%。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部门严格执行车辆运行管理办法,规范车辆的申请、使用及归还制度,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是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接待范围及规模,严控公务接待批次,故公务接待费决算数小于预算数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42.64万元,增长6.2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0年、2021年均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57.71万元,增长8.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5.07万元,下降56.1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主要原因根据云财政法〔202116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囚车)的通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共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3,对应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增加,故三公经费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12.06万元,占98.37%;公务接待费支出11.76万元,占1.6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712.0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78.02万元,购置车辆23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根据云财政法〔202116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部分省以下法检两院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囚车)的通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共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3辆。其中:昆明市本级6辆、盘龙区检察院1辆、五华区检察院4辆、西山区检察院1辆、官渡区检察院2辆、安宁市检察院2辆、富民县检察院2辆、石林县检察院1辆、嵩明县检察院2辆、寻甸县检察院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34.04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58辆。主要用于检察办案、执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1.76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1.76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9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23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办案、执行公务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40.8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33.48万元,下降7.3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支出管理,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公车改革后车辆运行费用降低所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保障机关日常运行的基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65,158.5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970.03万元,固定资产57,440.1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521.84万元,其他资产226.5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76.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663.6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3.68万元;处置车辆20辆,账面原值270.3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918项,账面原值799.8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26万元;出租房屋54.45平方米,账面原值2.91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34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056.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48.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913.0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95.3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85.6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9.09%。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0-公开69)。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三公经费: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四、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五、结余结转: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六、预算绩效管理:是以“预算”为对象开展的绩效管理,也就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的表现形式是四个环节紧密相连,即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运用的有机统一,一环扣一环,形成封闭运行的预算管理闭环。

        七、转移支付: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是指财政资源(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包括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无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有条件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专项转移支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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