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九、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三、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四、省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五、新增资产配置表
十六、上级补助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七、部门项目中期规划预算表
附件2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法律监督,持续推进业务转型,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研究制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领导保山市辖区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一是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是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是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是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6.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7.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8.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9.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0.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1.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13.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14.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5.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市院机关各项事务管理等工作。
16.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司法警察管理、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17.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7个内设机构、1个派出机构。包括: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与信息部、检务督察部、财务装备部、政治部,派出机构为:驻保山监狱检察室。
所属单位6个,分别是:
1.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4.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5.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6.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三)重点工作概述
1.以更高站位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着力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的基础上狠抓全面落实,自觉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认真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笃学笃信笃行,用新思想新理论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以更实举措服务保山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围绕市委提出的“三年大攻坚、八年大突破、十五年大跨越”奋斗目标,以创新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打好经济社会发展八大攻坚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保山建设。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着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保障绿色发展。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坚持检察为民,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注重“实质性化解”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军地检察协作。
3.以更强责任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推进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进一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等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政策和制度。推进法律监督体系现代化,进一步厘清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优化完善领导机制、衔接机制、制约配合机制,提升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推进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深化“捕诉一体”、“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派驻+巡回”检察、“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等工作。推进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狠抓“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深化检察人员全员、全面、全时考核。
4.以更高标准强化法律监督。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不当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深化“派驻+巡回”检察,统筹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巡回检察。加强民事诉讼精准监督,推进对生效裁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用好抗诉职能,规范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加强类案监督,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加强侦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落实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5.以更严要求强化自身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融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加强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提升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和反腐倡廉建设,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优化检务管理,加强案件管理,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优化绩效管理,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加强检察宣传工作,提升防范、应对舆情的能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推动基层工作整体提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单位共6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6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6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2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332人,其中:行政编制303人,工勤人员编制29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307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307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168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165人。
车辆编制44辆,实有车辆44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务总收入92,461,473.93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82,272,157.61元,政府性基金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0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00元,事业收入0.0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元,上级补助收入0.0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其他收入1,299,765.00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8,889,551.32元。
与上年对比部门财务总收入增加12,851,773.93元,增长16.1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预算口径变化,基础绩效奖及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纳入2023年年初预算;二是工资调整,人员正常调资加薪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缴费基数调整导致2023年人员经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3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82,272,157.61元,其中:本年收入81,489,004.55元,上年结转收入783,153.06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1,489,004.55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0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00元。
与上年对比部门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508,357.61元,增长7.18%,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预算口径变化,基础绩效奖纳入2023年年初预算;二是工资调整,人员正常调资加薪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缴费基数调整导致2023年人员经费增加。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总支出92,461,473.93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82,272,157.61元,其中:基本支出79,557,757.61元,与上年对比基本支出增加12,508,057.61元,增长18.65%,主要原因分析:一是预算口径变化,基础绩效奖及非同级财政拨款支出纳入2023年年初预算;二是工资调整,人员正常调资加薪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缴费基数调整导致2023年人员经费增加;三是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2023年调整纳入基本支出预算,而上年纳入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2,714,400.00元,与上年对比项目支出减少5,612,600.00元,下降67.4%,主要原因分析:一是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2023年调整纳入基本支出预算,而上年纳入项目支出预算;二是2023年项目经费上年结转数大幅减少。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57,259,952.74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本部门人员工资和福利、检察院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检察制服配置及维持机关单位基本运行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检察监督6,419,600.00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检察网络专线租赁费、购买社会服务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检察-其他检察支出1,607,600.00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检察业务综合保障、“两房”维修维护及协助办案劳务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038,332.64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524,404.53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380,690.85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743,128.85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12,472.00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5,085,976.00元,主要用于本部门在职人员2023年度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五、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26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294,56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5,000.0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259,560.0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元。
(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08》相关内容不在此处反映)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266,076.30元,较上年减少807,223.70元,下降38.9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00元,较上年减少0.00元,下降0.0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22,100.00元,较上年减少64,200.00元,下降34.46%,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90次,共计接待950人次。
减少原因:一是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市委实施意见,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接待规格等;二是严格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三公”经费只降不升的要求,确保公务接待支出较上一年度下降。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1,143,976.30元,较上年减少743,023.70元,下降39.3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元,较上年减少240,0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43,976.30元,较上年减少503,023.70元,下降30.54%。2023年拟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4辆。
减少原因:一是2023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而2022年新购置公务用车2辆;二是全面普及使用远程提讯系统后,办案人员赴异地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车辆使用频次大幅降低,导致车辆运行维护成本下降。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一)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认真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平,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影响力;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依法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认真履职公诉职能,依法开展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监督、未检等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控告、申诉等相关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认真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开展公益诉讼;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办理案件,对于发现的法院错误判决,依法监督;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案件受理,评查、律师查询及案件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案件信息依法公开,加强信息化应用;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二)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确保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四大检察”“十项业务”提供优质后勤保障服务。
(三)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高法〔2018〕47号)及《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规范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公开招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有效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根据聘用制书记员人数、等级、经费保障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强化预算管理,严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确保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兑现覆盖率、足额率、及时率均达到100%,年末员额检察官对聘用制书记员年度工作满意率分别达到95%以上。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支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0,203,021.4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2,521.47元,增长1.22%,主要原因分析:2023年新进人员增加,导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85,813,374.55元,其中,流动资产10,026,004.10元,固定资产172,105,326.1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2,209,893.60元,无形资产1,104,817.61元,其他资产367,333.05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390,774.5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7,272,826.19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428,000.00元;报废报损资产68项,账面原值306,602.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00元。鉴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2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2年12月(2023年1月上报)资产月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