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灰叶猴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不仅被判刑,还得赔!
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
人民币150000元
怎么回事?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21年起,李某某使用其持有的射钉枪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并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的居所查获猴类头骨、手足,野生动物鲜肉,系其在集体林内猎捕猴类野生动物后加工遗留的初制品,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均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印支灰叶猴。
景东县检察院在追究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捕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灰叶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50000元。
近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检察官有话说
印支灰叶猴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印支灰叶猴在景东县境内的无量山和哀牢山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均有分布,2017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授予景东县“中国灰叶猴之乡”荣誉称号。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在追究滥捕滥杀滥食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告诫社会公众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刑事的代价,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