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昌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县2022年度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优秀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获悉,昌宁县检察院被表彰为落实决议决定优秀单位。
2022年以来,昌宁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始终牢记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定位,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始终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检察实践,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成效持续向好,为昌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2022年4月,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12月被市委平安办命名为“平安细胞”、党的二十大信访安保维稳工作被县委、政府通报表扬。办理的1件婚姻登记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解决了群众“离不了婚,撤不了登记”的维权困境,办理的1件药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助推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药品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22年,昌宁县检察院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公诉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审议意见;备案规范性文件1个,提请任免检察人员6人,1名检察委员会委员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履职情况报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案件听证、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58人次,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加以落实,让检察工作凝聚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力量。
表彰既是鼓励,更是鞭策,下步工作中,昌宁县检察院将继续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高度,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依法做好接受监督的各项工作,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切实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过程,作为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过程,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