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来,澄江市与宜良县交界的珠江干流南盘江澄江段,相继发生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分别是许某某、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李某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案频繁,屡禁不绝,三起案件均在不足半年时间内相继发生;二是发案地点相同,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南盘江七江电站附近,位于珠江上游干流南盘江澄江段,分属于南盘江上的梯级电站红石岩电站、七江电站、田坝电站、鲊起电站的拦河坝水域;三是作案手段雷同,均是使用逆变器、电瓶、电捞兜等自制电捕鱼工具以下水电击的方法非法捕捞;四是作案次数多,如许某某、汪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许某某或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共五次;五是涉案人均是南盘江周边村民,分属于澄江籍和宜良籍,以娱乐休闲为主进行非法捕捞,案发后均一致辩解称不知道珠江流域是禁渔区,不知有禁渔期,不知道非法捕捞将会面临的后果。以上案件特点分别反映出非法捕捞行为在相对集中固定区域的多发性、常发性、严重性,以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巨大、周边村民相关法律知识欠缺等突出问题。
经深入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除了涉案人法律意识淡薄外,也反映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着对禁捕知识宣传教育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够、日常巡查与警政企联动不到位等社会治理方面的漏洞。为此,澄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南盘江澄江段内非法捕鱼屡禁不止现状,联合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海口镇、九村镇、南盘江段水电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并同步开展“三有”“三进”普法宣传活动(即有通告、有标语、有案例,进村、进企、进江边),以案释法延伸办案效果,警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大家以此为戒。
【案情】今年4月5日,李某某独自驾车到七江水电站,然后使用自制的电捕鱼装置非法电捕鱼,共捕捞鲶鱼、鲤鱼和小白鱼共计约3.05千克。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非法电捕鱼会对鱼类产生直接和间接危害、对其他水生生物产生危害、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同时提出生态修复建议:为使环境恢复至案发前状态,需要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生。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李某某愿意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活动既是修复水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引导群众做法律法规遵守者,做生态文明推动者的有力号召。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附:公益诉讼小知识及农业部通告
公益诉讼(狭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
2021年11月10日
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农业部通告(2017)4号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珠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在养护珠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生态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同时对闽江、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管理作出相应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连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珠江干流包括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及西江水系的北盘江、柳江、融江、郁江、左江、右江、邕江、蒙江、桂江、漓江、北流河、罗定江和新兴江等;珠三角河网包括流溪河、潭江等;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等;重要独立入海河流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韩江、北仑河、茅岭江、钦江、南流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干流江(河)段。福建闽江及海南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江(河)段。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和扩大禁渔范围。
三、禁止类型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执法管理,保障渔民生活,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