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江市检察院提起的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均为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3600元、2000元,同时判决两人分别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8000元、2000元。
2021年6月开始,陈某某在自家经营的一小吃店内,将四五年前其购买的婴粟壳粉末作为佐料添加至卤汤中,将卤制好的鸭头、猪脚等食品在小吃店内售卖给顾客食用,大约销售了6800多元。2021年7月19 日,澄江市公安局与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罂粟壳粉末、卤汤、卤鸭头、卤猪脚等。经现场抽样送检,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2021年9月初,马某某在经营烧烤店过程中,将媳妇从老家带来的一袋散装含罂粟壳粉的佐料添加在卤汤中,卤制鸭头、鸡脚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额大约200多元。2021年9月13日晚,澄江市公安局与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检查中,在其店内当场查获疑似含罂粟壳粉混合佐料、卤鸭头、卤鸡脚、卤汤。经现场抽样送检,分别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经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认为,陈某某、马某某经营的店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食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随后,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两人相应刑罚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判处陈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一年,均为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3600元、2000元,同时判决两人分别赔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8000元、2000元,并在庭审直播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