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永添等54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工程)
荔湾法院与广州中院一、二审审理查明:刘永添为牟取非法利益,自1999年以来,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萝岗区刘村村委书记、刘村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的身份,长期把持基层政权。2004年开始,刘永添利用其在基层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特权,纠合本村、社人员逐步开始涉足并垄断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各项工程承包业务,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并通过持械打、砸、烧等严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暴力方式阻碍他人施工、排挤外来施工单位。
经过多年经营,该势力团伙逐步形成了以刘永添、刘永东等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永森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相继成立多个企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并按照之前所制定的不成文规则,一方面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滋扰、聚众造势、阻拦施工等其他手段争抢工程、排除竞争对手,迫使被害人、被害单位放弃原承接工程。另一方面,当工程已由其他公司通过正常渠道承接后,该组织则通过上述手段,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该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在存续期间为控制刘村辖区内所有工程、原材料供应并实现垄断刘村建筑工程项目的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20万元;分别判处其余5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施华兵等55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以黑护赌、以赌养黑)
海珠法院与广州中院一、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始,施华兵凭借其之前在原籍建立起的“狠”和“恶”的名声,在大批湖北天门人集居从事制衣行业的广州市海珠区台涌、龙潭、上冲一带开设地下赌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之后逐步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施华兵、钱俊波为组织、领导者,金鹏飞、肖俊峰、刘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组织规约,在组织内部形成了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以不定期举行聚餐等形式,彰显组织势力和成员身份;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之前,先请示施华兵、钱俊波等组织、领导者;遇到纠纷后,由组织、领导者出面协调、讲和、代为支付赔偿款等。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仅组织成员才被允许开设赌场或进入赌场“上台子”、放高利贷、看场、望风等。各组织成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开设赌场、追债等活动均获取了经济利益。为扩大组织势力、影响,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组织还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冲击其他赌场、暴力追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8月,非法拘禁被害人金某兵38天,期间将被害人关进铁笼子,用铁链捆绑双手双脚,并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2015年,强行劫持被害人金某平,挑断被害人的脚筋;2017年9月23日,为强行参股其他赌场,组织成员持械与王海兵等人聚众斗殴;2017年8月12日,为逼迫对方错开开赌时间,组织人员持枪冲击方福禄赌场;2014年至2018年间,为追讨高利贷,施华兵指派组织成员在广州天河、湖北天门等地通过暴力、打砸、威胁、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讨债,等等。该组织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广州生活的湖北天门籍同乡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主犯施华兵和钱俊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5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罗嘉盛等11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套路贷、暴力讨债)
荔湾法院与广州中院一、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6月,罗嘉盛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注册成立广州市捷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招募、雇佣了郭健勇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借用他人注册的广州伟恒贸易有限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罗嘉盛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上述在公司工作的人员,采取殴打、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同时,罗嘉盛接受他人委托,对于欠债不还或者与他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组织郭健勇等人,成立微信工作群“开工上水群”,采取暴力殴打、威胁、威逼借款人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贴“大头贴”、拉横幅等手段,依托自身势力和影响力,进行非法“追债”,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罗嘉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等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罗嘉盛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分别判处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吴显祥等23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垄断啤酒销售、开设赌场)
黄埔法院与广州中院一、二审审理查明:自2013年开始,吴显祥陆续纠集他人在广州市黄埔区赵溪村一带,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吴显祥为首,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通过垄断广州市黄埔区赵溪村美食街的煤气供应和啤酒销售为组织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在赵溪村一带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贿送辅警以寻求非法庇护,进而为实施犯罪提供方便。为了笼络人心和加强对组织的管理,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向参与的组织成员发放“辛苦费”;该组织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统一安排食宿和车辆接送,并向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组织成员支付“补偿费”。为了壮大实力,该组织还先后非法配置了枪支、砍刀等国家管制刀具、器械及车辆等作为作案工具。该组织在吴显祥的领导下,为抢夺地盘、扩大影响力以攫取非法利益,在赵溪村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吴显祥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李绍林等34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把持基层政权)
广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李绍林依靠家族兄弟,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村社干部、村民,先后当选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经济联合社委员会书记、村经济总公司顾问等,操纵人事安排,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联合李志亮侵占集体财产,垄断农村资源,支持组织成员开设赌场。期间,在当选村委支委委员后,为排挤、打击、震慑时任村委书记黎某某,纠集人员到黎某某儿子租赁的工地,威胁、恐吓在场的黄某某等人停工,指使人员持霰弹枪、木棍等殴打黄某某致其受伤。联合李志亮等人共同承包经济联合社的自来水经营,将侵吞集体财产的巨额排污费,不断投入其合作兴建的农民公寓楼等大型村、社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控制经济合作联社“水务组”并出资购买数十台赌博“老虎机”供社会人员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为迫使白云区广花收费站同意持有罗岗村自制行驶证的非本地牌照车辆免费通行,纠集100余名村民驾车堵塞收费站,致使其它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交通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煽动村民围堵停止供电要求补缴电费的白云供电局,用车辆堵塞大门,占据营业大厅,致使该局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假借加强治安之名,强迫各经济社共同出资聘请人员,组成听从其指挥、调遣的治保会机动组(俗称“黑衣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操纵其家族兄弟李泰林继续控制罗岗村委工作,将经济联合社“三线改造”“一元便民车”等民生工程均指定由其家族兄弟及组织成员承包。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绍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李志亮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判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罚金共计4911.6万余元。
六、陈德荣等16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套路贷、校园贷、软暴力)
海珠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陈德荣、吴嘉明、骆灿明经合谋,由陈德荣、吴嘉明出资在本市中山七路富邦大厦69号905房成立广州市银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濠公司”),通过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陈德荣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陈德荣要求组织核心成员纹身“噺邨”二字,并组建“我们这一家”等微信群;每周一组织成员到银濠公司开会,针对各成员非法放贷的业绩进行奖赏或责骂;对违反组织规定的成员执行组织纪律,予以殴打、非法拘禁;经常以公司的名义组织成员聚会;为涉讼的成员聘请律师,并在组织成员服刑期间定期送钱物进行慰问。该组织依托银濠公司发展、壮大,大部分组织成员在银濠公司就职。银濠公司成立之初,其主要业务是通过采取签订空白借贷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金额一倍以上、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提起虚假讼诉等方式,通过层层平账、以“砍头息”、中介费、上门费、违约金等费用垒高债务,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自2015年开始,银濠公司逐步转变非法放贷模式,改由公司提供资金给组织成员自行放贷,风险由组织成员自行承担。2017年底,银濠公司发展日息贷等“校园贷”业务,由骆灿明等人从银濠公司拿资金放贷,放出的贷款以日息1%计算,收回的利息陈德荣占四成,由赖健豪负责收取。至2018年5月李健辉刑满释放后,陈德荣安排其负责放贷业务,要求组织成员保持放贷额度在150万左右,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骨干成员继而向下一层成员转嫁放贷压力,迫使下层成员为完成任务不择手段。为追讨债务,该组织以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西排”士多店为据点,强行把欠债的人带至该处进行非法拘禁,或通过淋红油、塞钥匙孔、贴大字报等方式不断骚报、威胁欠债的人或其家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陈德荣通过组织、指挥成员帮助同行摆场助威、对有冒犯举动的同行进行打压,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得“噺邨”字号对从事放贷活动的相关人员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及经济发展。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德荣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余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七、张嘉威等25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开设赌场、群体性暴力犯罪)
南沙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5年7月开始,张嘉威以其建立的“骏盈公司”为据点,纠集同伙以“摆场”“踩场”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逐步垄断了南沙区黄阁镇一带的赌场。同年8月,张嘉威纠集数十人实施了一起群体性的暴力性犯罪,自此以张嘉威为首的犯罪团伙逐步形成骨干成员稳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以来,该组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倾倒淤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配置刀具为组织实施暴力活动提供保障,称霸一方,在当地逐步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嘉威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八、朱喜添等27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把持基层政权、侵占国家征地补偿款)
增城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8年起,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分别担任广州市增城区朱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村委委员兼治保主任。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敲诈勒索、索贿等手段,获取巨额资金,并将部分贿赂款用于2011年朱村村的村两委换届选举,顺利“赢得”连任,从而在朱村村形成强势地位,并逐步形成了以该三人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团伙组织。2012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及其成员利用朱喜添、朱敏坚、朱志勤把持朱村村委会的职务便利,通过采取签订虚假租地合同、虚构鸡棚等地上建筑物、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低价转租土地、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方式,骗取、侵占巨额国家征地补偿款。该组织及其成员还多次煽动村社干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拦车堵路、敲诈勒索等手段,逐步垄断了朱村村的土石方工程、陶瓷土矿开采工程和建筑原材料供应,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朱喜添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朱敏坚有期徒刑二十年、朱志勤有期徒刑二十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有期十年至一年十个月;判处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共计约2400万元。
九、刘杜棋等17人涉黑犯罪团伙案
(把持基层政权、垄断经营)
白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6月起,刘杜棋担任白云区园夏村村委会主任一职,通过多次贿送钱财的方式当选并连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杜棋通过控制村委会,利用并操控亲属、网罗社会人员长期在村内实施暴力殴打、聚众斗殴、威胁恐吓、挟持谈判、垄断经营、贿选等行为,滋扰企业,欺压百姓,横行一方。2005年,刘杜棋纠集近百人在园夏村“堵路摆场”,从此,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当地形成了强势的“村霸”地位,并逐渐发展成为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至2008年,刘杜棋等人垄断、控制了村工业区及村内的自来水、电的供应以及啤酒批发、代充煤气等生意,赚取非法利益。2007年至2016年,刘杜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大量园夏村内的土地租赁使用权及建筑施工工程,并对其中部分土地进行厂房建设,再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其承租而来的土地划块分割向他人出售,从中攫取巨大非法利益,直接导致了园夏村内用地秩序严重混乱,土地资源遭受重大流失和村集体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杜棋有期徒刑二十年;分别判处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判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判处的罚金共计3085.45万元人民币。
十、邱亦文等8人涉恶案
(欺行霸市、垄断雪糕批发市场)
花都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邱亦文、吕学国等人召集花都区经营雪糕批发的商户成立“花都区冰淇淋商会”,邱亦文被推举为会长。邱亦文等人作为花都区规模较大的雪糕销售商户,为实现在花都区雪糕批发行业的垄断地位、获取更多利润,以“规范经营、防止恶意竞争、维护商会成员共同利益”等口号,游说各销售雪糕的商户加入“花都区冰淇淋商会”,并根据规模交纳数额不等的会费。商会规定各雪糕经销商统一雪糕批发价格,如商户不按规定销售雪糕则由商会对违规商户采取罚款、停货等措施。随后,邱亦文、吕学国等人以商会的名义雇请曾维基、袁勇明为“监督员”,以监督商户违规销售雪糕的行为。邱亦文、吕学国等人一起商议决定采取暴力打砸冰柜、发送打砸视频的方式来压服他人,遂指使曾维基、袁勇明对多家商店的雪糕冰柜进行打砸,并将打砸视频发送到微信群内。邱亦文、吕学国还不定期在微信公告群发布“哪个人违反了停货处理,哪怕全家跪下求饶也不心软必须惩罚到位”“打断手脚就成了,别打死人”等信息,威胁其他商户,逐渐形成了以邱亦文、吕学国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喊打喊杀树立恶名后,采取暴力和软暴力并用的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当地雪糕批发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邱亦文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分别判处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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