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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20-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问题研究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王妍霁 郭建刚

          

          

          [关键词]  扫黑除恶  检察监督  办案理念  对策建议

          [摘  要]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打赢、打好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本文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切实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同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电视电话会议,自此,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其规格之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充分表明了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极端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必将有力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深远[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司法办案上的瓶颈困难,为了更好的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推进专项斗争的进程,解决好在涉黑恶案件涉及到其他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问题研究。
          一、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的作用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四个意见”)。“四个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刑事案件中“黑”与“恶”、“集团”与“团伙”等诸多问题的界限,检察机关在办理提请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关于涉黑恶的把控更为清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四个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好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提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去。一方面可以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完善案件整体证据收集,避免出现证据缺失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避免收集证据时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前介入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能够更好的保障涉黑涉恶案件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案件证据更为充分,案件定性更为精准。
          (二)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黑涉恶案件在审查起诉时,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案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避免案件“带病”起诉。同时,案件在移送法院前,做好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工作,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定性方面的意见、适用法律的意见可以进行交换,充分听取审判机关的意见,对未发现存在诉讼风险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并对案件证据再进行全面性的审查,把案件遗漏的证据补充完整,保证定案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合法性。涉黑涉恶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应当本着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的原则。明确审判是中心,侦查、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法院依法定罪判刑,从而自觉服从、服务于审判,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都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法律的检验,从而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防止自以为是[ 朱孝清 “略论‘以审判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15 年第1 期。]。同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得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障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对于庭审活动,既要维护审判的权威性,依照庭审规则依法支持公诉,又要善于发现问题,担负起监督职责,督促庭审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实现司法公正[ 刘松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困境及应对———以检察机关为视角 ①]。也只有程序的合法,才会有结果的公正。
          (三)在刑罚执行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正确处置涉案财产。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全面查清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提出意见或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涉黑恶案件的办理应当着重对涉案人员的财产刑执行予以监督,强化“打财断血”,确保摧毁、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严格监督涉黑恶案件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严格把控罪犯的减刑、假释关,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笔者认为,基于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复杂性、及时性、迫切性等方面的要求,建议人民检察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构建起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之间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沟通协调、信息通报、提前介入和案件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消除困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定性、处理等认定标准和把握尺度的分歧,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努力做到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统筹处理好专项斗争与各方面工作的关系。其次,要严格落实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既不降格处理,也不拔高凑数,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例如,我院牵头,已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开远市公安局、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动配合机制(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开远辖区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提供了依据。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黑恶案件在侦查、逮捕、起诉、审理等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都贯穿始终,同时就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境也应当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待探究问题。就实际办理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一方面要找出实际有用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要找出共性的问题。在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正确、精准、有效地找到法律依据,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有序推进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打击和预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 刘纳  谈新时期扫黑除恶的时代意义与法治内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始终牢记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要清晰掌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时,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思想认识出发以现行刑法规定为根本依据,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框在法制的圈子内。办理时正确分辨“罪与非罪”,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清晰明了的把握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严格审查全案证据。 
          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外,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意见》虽然详细的列明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但在案件侦查、审查过程中还需要收集一些与犯罪事实以外的证据。比如,该《意见》列明:“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前提条件明确是构成了犯罪,至于后面表述“经常纠集”、“一定区域”、“为非作恶”等情况都属于需要收集客观证据,但在实际办案中容易忽略这方面的证据收集,因此,对这方面证据可以是周围群众的证言、也可以是一份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至少可以从客观方面反映什么是“恶”,是怎样地“恶”。
          检察机关办案办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正义,还需要重视其程序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要求审查案件时,不仅仅是看证据收集的多少,是否足以指控犯罪事实的成立等问题,还应重点审查证据的来源性是否合法,收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况,只有在保障程序合法之后才能得出实体正义的结果。
          (二)如何精准适用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执行“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和高检院《部分省级检察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学习借鉴其它地方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经验,对构成涉黑涉恶犯罪的首要、骨干分子,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确保扫黑除恶务尽。同时,要注重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涉黑涉恶财产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同时强化案件的跟踪督导,积极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其次,要严格落实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既不降格处理,也不拔高凑数,切实做到罪刑相应,刑罚相当,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有效推进。
          (三)如何有效适用检察建议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时,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部门的作用,突出用好检察建议,把扫黑除恶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善于通过剖析案例发现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存在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措施。对办案中发现的黑恶势力涉及的新领域、采取的新手段、呈现的新形态,以及乡镇基层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等存在的管理漏洞等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促进有关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提升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和土壤,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工作合力。
          (四)如何深挖彻查“保护伞”,确保反腐、“拍蝇”除恶务尽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涉黑恶案件时要认真落实“一案三查”和“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加强对“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收集和排查处理,充分摸清“保护伞”问题底数,深挖彻查、扩大战果,不断加大“打伞破网”工作力度。要按照信访件、举报电话、办案中发现等分门别类甄别涉黑涉恶线索和“保护伞”线索,进一步强化对涉黑涉恶和“保护伞”线索的梳理、甄别和核查工作,着力提升案件线索的利用率。要分门别类就涉黑涉恶线索、“保护伞”线索,案件数据等方面的内容重新进行梳理,尽快完成对所有台账资料的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及时通过开展案件办理的“回头看”工作,坚持“一案三查”,充分利用好修正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14个罪名的侦查权,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纪委、监委的联系,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核查反馈等机制,在提前介入及审查案件时,认真落实省纪委、省委政法委联发的关于“保护伞”的界定标准,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力争深挖严查“保护伞”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中的有效机制、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检察机关要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再学习、再对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及对专项斗争严峻性、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认识,把扫黑除恶作为当下最大的政治任务,不断加大办案和监督力度,努力做到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统筹处理好专项斗争与各方面工作的关系。检察长要把扫黑除恶治乱这一重大政治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坚持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亲自批阅,亲自布置,督促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要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以实际行动带动全院干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系统内学习力度,促成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形成检察长总揽全局,分管领导协力推动,各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和氛围。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积极正面的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同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报道,通过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批捕和公诉活动的广泛宣传,展现党和国家对扫黑除恶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高度重视专项斗争期间的信息简报、专报工作,按照系统内外有别的原则,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特点、亮点、经验等情况,通过信息简报、专报反映的形式,第一时间上报州检察院和当地党委、政府,使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了解掌握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赢得更大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公告宣传栏、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办理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组建充实扫黑除恶专业办案团队,确保工作有力推进
          检察机关要充分结合内设机构改革,“捕诉合一”工作制度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对刑事检察人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下大力气加大对专班人员,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确保扫黑除恶重点任务推动有力、落实到位。通过组建充实扫黑除恶专业办案团队,实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专案专班专办”,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方式,进一步提升扫黑除恶专业化办案能力,不断增强监督效果,发挥好检察环节的监督把关作用,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建设专业化团队时,考量入选团队人员的是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有一定理论实务研究能力,将一些长期办理某一类刑事案件多的办案人员调整到同一个办案组,打造“有理论、会办案、懂专业”的专业化办案团队,采用“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相互配合协作,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转变办案观念,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就案办案”思想已经无法满足涉黑恶案件的办理需要,需要广大的检察干警改变思想认识,转变办案理念。深刻领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的辩证统一关系。不能简单的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等同于常规性、局部性工作,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要点掌握不全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的具体工作不清楚、不了解,对应当如何参与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明白。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将黑恶案件等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普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针对性地合理利用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利,思想上仍依靠侦查机关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甚至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专项整治活动没有什么区别的错误思想,导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动性不强,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基于此情况笔者认为,迫切需要我们检察机关干警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传统“就案办案”的思想,树立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态度,坚持学以致用,积累案件办理经验,提高办案的政治敏锐性,提升自身的检察业务能力,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综上所述,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法制意义、民生意义。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紧紧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监督手段措施,在办理涉黑恶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办案观念,充分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等打击职能,发挥好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职能,确保“稳、准、狠”打击黑恶刑事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同时结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提升监督意识,改进监督方法,统筹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渠道,提升监督质量,强化监督保障,确保监督实效,为夺取扫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黄玉林:《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开创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发表于《检察长视觉》。
          2.林铠:《谈谈“扫黑除恶”的新时代意义》,2018年10月发表于《法治论坛》。   
          3.刘文涛:《扫黑除恶中的宽与严——以刑诉法原则为视角》,2019年1月发表于《法制与社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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