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上午,被元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的张某来到该院,将一面写有“宽严相济彰显检察温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锦旗送到承办检察官手中,借此表达对元阳检察院依法人性化办案的感激之情。
2021年中秋节,被不起诉人张某在摆摊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拉扯,致使对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元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张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兼顾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案检察官积极介入,为双方释法说理。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各项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决定依法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
小小一面锦旗,既是群众对承办检察官公正执法的肯定,也是对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生动诠释。
在今后的工作中,元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谨记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嘱托,切实站稳人民立场,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认真贯彻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