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党中央都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相继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共办理194件司法救助案件,发放救助金额299万余元。在行政检察办案中加强司法救助,为困境中的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一缕曙光,体现了检察为民的情怀。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浅谈对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行政检察司法救助的适用原则。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司法救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坚持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和属地救助;注意审慎救助是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区别于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司法救助的特有原则。司法救助的初衷旨在对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存在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救助,是一项惠民利民制度,具有较强的填补功效。基于行政诉讼“民告官”的特殊性,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救济权,相对于其他诉讼而言,得益于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本的有力保障,后续实现裁判执行到位难度不高。因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助应审慎适用,重点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明显不当,但“因案返贫”“因案致贫”的情形予以救助,坚决杜绝单纯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的而不问缘由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发生。
第二,行政检察司法救助的实务探索。以云南为例。该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最高检要求,一方面聚焦重点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人群。如曲靖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工伤认定领域申请监督案件中,经审查死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存在需要监督情形,但死者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对其进行3万元司法救助,为死者家属缓解生活难题。另一方面整合多元救助力量,主动加强与各地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残联、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持续精准施策,确保行政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不断巩固优化提升行政检察司法救助的工作理念、机制、成效。如昆明市检察院针对七十多岁的国企离岗老职工冯某,在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判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基于申请人靠低保生活的现状,开创了“司法救助+困难救助”的“解题”思路,对其进行2万元司法救助,并且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了困难救助,解决了申请人“老有所养”问题,促进了行政争议化解。
第三,行政检察司法救助的制度完善。基于现状,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对司法救助制度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检察司法救助条件。现行相关司法救助法律或文件规定中,并未明确行政检察案件的司法救助情形,造成实践中因规定不明,较难操作的情况。目前,只能根据“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来进行具体解读,部分地方出现“救”与“不救”的理论之争。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考虑行政检察案件的特有属性,将符合条件的情形予以明确,填补制度空白、增强办案实操。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检察案件司法救助标准。同一类型的案件、类似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的大框架基础上,制定一定幅度内相对明确的救助标准,办案人员再结合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依法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案件司法救助流程。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全局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强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救助条件审查、救助结果跟踪回访机制,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作者:云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桂蕾)